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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几年,经常有一些媒体报道,很多游客去旅游,变成了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凶手”。他们开着越野车在草原上漂移,破坏草地;他们用下毒捕鱼取乐;用打孔机在丹霞等这种地貌上打孔,满足攀岩的乐趣;他们随手扔垃圾……据报道,仅华山一个地方,100来个清洁员,每年在悬崖峭壁上捡的垃圾高达200多吨。这些旅游中的不良行为不仅非常不道德,也违反了文物保护法,环境保护法等相关的法律法规。
我们国家的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对此也有专门的明文规定。首先,故意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这种行为,被侵权人有权要求作出惩罚性的赔偿,这点规定特别重要,就是除了正常的赔偿之外,还有一个惩罚性的赔偿;其次,对于这种造成生态损害能够修复的,侵权人应当在合理的期限内进行修复,这个是法定责任,可不是按照治安处罚法罚500块钱就完了,现在民法典来了,这个除了罚500块钱之外,可能还要一直修好才行。
这个时候有人问,如果我不修怎么办?按照民法典的规定,如果侵权人不修的话,有关部门和组织就会自己修或者找专家来修,那么到时候的费用还是由侵权人自己来承担。
最后也是非常关键的一块,生态损害的这部分费用计算的标准,民法典做了一个明文的规定,主要包括5大类的赔偿范围。第一大类是生态损害之后到修复好之前,这个期间服务功能损失掉了,全部的损失,侵权人要承担;第二,生态功能永久性的受到的损失,有的修不好了,永久性的损害,侵权人也要承担;第三,生态环境损害调查的费用、评估的费用都得由侵权人承担;第四,去清除污染修复的费用,侵权人也要承担;第五,防止损害发生或者是扩大的合理费用,侵权人依然要承担。
所以大家出去玩一定要遵守法律法规,做一个文明出行的人,不然赔偿可是很巨大的。(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朱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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