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制度继往开来 为美丽西藏保驾护航

5年前 1007

青藏高原是自然环境十分脆弱的地区,然而,藏民族在长期的生产和生活中形成了自己一套完整的生态观,基本实现了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藏族传统的生态观大致包括:善待自然、保护自然的朴素观念,禁止杀生、爱生护生的生命伦理,众生平等、普度众生的平衡法则。历代法规作为藏族生态观的制度保障,对藏族传统生态观的形成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图为拉萨市林周县内的黑颈鹤。

藏族的历代法规从其影响范围来看,大致可以分为:部落习惯法、藏区成文法,以及统一王朝元、明、清的普适法,这些法规以各自的法理观念对藏族的生态保护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不同的藏族聚居区,往往形成不同的习惯法,但对自然界和生命的尊重与爱护则是基本相同的。如青海刚察部落法规规定:一年四季禁止狩猎。甘南甘加部落法规规定:禁止在甘加草原打猎。

过去藏区政权所颁布的保护水草动物的成文法令,则是对部落习惯法的扩大化与具体化。如17 世纪,五世达赖喇嘛颁布了禁止捕猎的法令;19世纪30年代,十三世达赖喇嘛发布训令禁止捕杀陆地上和水中的一切动物。


图为拿日雍措,高洁明净,碧水蓝天。

元朝时期,西藏正式纳入我国版图。因此元明清时期在全国普遍适行的法律对藏区的生态环境也产生了积极的影响。元朝时期,突出了对野生动物的保护,加强了对猎地的管理,禁止猎杀怀孕的野物。同时还强化了以水资源为核心的环境保护,严令不得在河流中洗手和便溺等。据《大明会典》记载,洪武二十六年,朱元璋下令,只有未曾营建庙宇的荒芜之处,方可采捕樵牧。清政府制订了《青海番例六十八条》作为青海藏区的法令,其中规定,放火山林,投毒海水属罪大恶极。这些措施对藏区生态环境的保护都产生了长远的影响。

在现代化过程中,西藏自治区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发展,既吸收藏族历代法规中的精华部分,又根据现实情况制定新的环保政策,西藏自治区的生态文明建设取得明显成效。


图为美丽的西藏星空。


长期以来,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西藏自治区党委、政府牢记中央嘱托,用实际行动做好西藏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坚定不移建设美丽西藏,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冰天雪地也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坚持生态保护第一,像爱护自己的眼睛一样爱护生态环境。“保护好青藏高原生态就是对中华民族生存和发展的最大贡献。”习近平总书记的铿锵话语,时时刻刻在西藏各族人民心中回荡。

西藏自治区不断深化对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建设的探索,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环境保护制度体系,先后颁布实施了《西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西藏自治区湿地保护条例》《西藏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办法》《西藏自治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监督管理办法》等30多部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基本涵盖了生态环境保护的各个领域,一系列法律、法规、政策、措施陆续发布实施,为生态环境保护架构了环境法制体系,也实现了对西藏自治区扎实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保驾护航”。2017年,拉萨市环境空气质量有效监测天数为365天,优良率为98.9%,在全国74个重点城市中位列第二。西藏高原生态系统整体稳定,生态安全屏障得到有效维持,西藏仍然是全球最洁净的地区之一。


图为山南湖泊。

十九大报告中提出,“必须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坚持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像对待生命一样对待生态环境。”生态文明建设关系人民福祉,关乎民族未来,西藏自治区各族干部群众表示,要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冰天雪地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倡导绿色低碳生活理念,坚持保护生态环境从我做起、从小事做起,切实保护好高原上的一草一木、碧水蓝天,让美丽西藏更生态更洁净。(中国西藏网 记者/孙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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